序 言 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建校于1958年,前身為中山醫學院肇慶分院,2004年經教育部批準正式升格為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學校秉承“育人為本、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钡霓k學理念,主動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職業能力培養為本位,走“校院合作、醫教結合”的發展道路;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人文醫學教育貫徹于整個教學始終;專業實踐教學與醫療工作崗位需求緊密對接,形成了鮮明的衛生職業教育特色,已成為廣東省廣大基層衛生行業高素質技能型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在職衛生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衛生行業先進醫護技術吸收、消化、轉移和創新基地;社會醫療服務重要力量。 學校大力實施校院(企)合作辦學、協同育人、共同發展,構建多元化辦學格局和人才培養體系,為基層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衛生人才,努力創建服務基層衛生行業的高質量醫學應用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促進學??茖W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英文名稱為Zhaoqing Medical College。 學校法定住所為肇慶市西江南路6號。學校設有端州校區和鼎湖校區,鼎湖校區位于肇慶市鼎湖區團結路1號。 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學校網址:www.zqmc.net。 第三條 學校是由肇慶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茖W校,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為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民政府和肇慶市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給予辦學條件、經費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衛生工作方針,努力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是“立足廣東、輻射全國、面向基層、服務社會”,本著“德為先、強基礎、重技能、高素質”的人才培養宗旨,注重提高質量,努力辦出特色,為農村、基層培養??茖哟巍跋碌萌?、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質應用技能型醫藥衛生人才。 第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結構,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履行對學校的經費投入、外部環境治理等義務。為學校提供必要的教學、科研、見(實)習、生活條件。依法保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條 學校自覺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加強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增強辦學實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工資分配等。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二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三)確保學校辦學效益不斷提高,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依法接受舉辦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評價和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專業設置目錄》申請設置和調整專業,以醫學類、相關醫學類、藥學類為主,并設置其他相關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制定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參加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區別不同學科、專業特點,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平逃秊橹?,同時開展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社會培訓和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依法確定??平逃迾I基本學制為三年,實行以學分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依法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動知識創新、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學校以多種形式積極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努力服務社會。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及港澳臺教育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完成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負責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高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學校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主體責任,學校紀委承擔監督責任。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履行職責,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是學校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一)維護黨的章程、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校內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 (三)協助學校校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四)受理群眾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揭發,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紀委委員按相關規定選舉產生。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把學校辦出特色,提升辦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評議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權。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專業建設規劃;審議專業設置及調整方案;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審議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審議決定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議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審議決定學術道德規范、科學倫理規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四)評定學??蒲谐晒酮剟?,對外推薦科研成果獎。 (五)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六)評定學校所設立的各類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科研獎項等。 (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裁決學術糾紛。 (八)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預算決算中科研經費的安排與使用、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咨詢意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教代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做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簡稱學代會)。學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每1至2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學校黨委批準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等問題;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委員會委員; (六)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節 群團組織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節 內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二級管理體制,以專業或專業群為依據設置系部,并根據專業學科建設的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其設立、變更、撤銷由校長提議,經學校黨委會審議,報編制部門備案確認。系(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二)制定并實施系部發展規劃。 (三)負責實施系部學科專業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研究擬訂本系部人才培養方案。 (四)負責各系部學生日常教育與管理。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章制度。 (六)根據學校規定,管理系部教職工,遴選優秀人才。 (七)考評系部教職工的工作。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 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制度,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對具備任職條件的教職工進行聘任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對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于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廉潔守法。 (四)尊重、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遵守教職工行為規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六)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關心和保障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尊重并保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范學術行為,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八條 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外聘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系選修課程。 (四)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教學改革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取得滿足學歷條件后的學歷證書。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團結同學,尊敬師長。 (七)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一)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提供必要幫助。 (二)在學生學業、就業、創新創業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服務。 (三)支持學生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第二課堂活動,并提供相關條件。 (四)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五)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指導等服務,采取多種措施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七章 學校與附屬機構 第五十六條 學校附屬醫院、附屬衛生學校為學校直屬附屬機構,隸屬學校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各附屬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八條 附屬醫院是學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學校臨床理論教學、臨床見習、臨床實習、畢業實習等教學任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領導附屬機構發展,支持附屬機構醫療衛生、教育教學、科技創新、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重大行政管理事項的咨詢、審議機構,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鼓勵和便利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育法治基金會,鼓勵捐資辦學,依法募集辦學經費,建立經費使用管理監督制度。 第九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學校接受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的合法經費投入。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通過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定期資產清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學校依法建立社會捐贈和資助的監管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務制度,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杜絕一切貪污、浪費、盜竊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生。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批制度,各項收費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校訓:“大醫精誠、知行合一”。 第七十四條 校風:“勤教、嚴繩、精業、濟世”;教風:“德高為范、學高為師”;學風:“勤學、睿思、精誠、至善”。 第七十五條 ?;找浴罢貞c醫學高等??茖W校(Zhaoqing Medical College)”的字母“Z、M、C”為元素變形而成。 圖案中心呈綠葉造型,象征健康生命,體現醫學院校的辦學特征;整體圖案又像一只沐浴朝陽、展翅騰飛的大鵬,既表現了學校是培育醫學領域的雛鷹之地,又寓意肇慶醫學高等??茖W校的學子們思想活躍、放眼未來,志向遠大。 ?;丈室运{色和綠色為主體色調。藍色象征了科技時代的探索、創新及進取,體現了學校的專業多樣性與朝氣蓬勃的學術氛圍。綠色象征了健康、青春、生機,體現了學校朝氣蓬勃,積極向上的活力。圖示: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8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可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訂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學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學校黨委會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訂應當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條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 |